第一、林权争议的解决方式,应当先行申请政府裁决,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现行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,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,由当事人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由人民政府处理。因此,对于林权争议发生之后,应当由政府处理。政府处理的程序,是对争议事项进行裁决,所谓的行政裁决。经过政府的裁决,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。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然而,对于林权争议,要区分林权争议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之间的区别。如果是一般的侵权行为,则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比如,甲村委会持有政府依法颁发的有效的林权证,林权证的四至范围清楚,权利人明确。乙村村民在甲村委会持有有效林权证的林地范围内,擅自进行栽种,则甲村委会可以对乙的侵权行为直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。
又比如,甲村委会持有林权证,然而四至范围与林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不符。乙村委会也持有林权证,四至范围与面积实际不符,且甲、乙村委会林权证的四至范围互有交叉。这时双方发生的争议,则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,应当先行由政府裁决处理。
林权争议,可以分为林地所有权争议、林地使用权争议、林木所有权争议,以及林木使用权争议。
第二、裁决应当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。
对于裁决的机关,需要区分不同的争议主体来决定。根据《森林法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一般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、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,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处理。而个人与个人之间、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,由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。
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,与个人与个人之间及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同的是,单位与单位之间可能就林地的所有权发生争议,而个人与个人之间,个人与单位之间不会对林地的所有权发生争议。由于我国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国有或者集体所有,个人不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,因此,不同的主体争议内容会有所区别。
第三、裁决的程序。
(一)争议双方先行协商,经协商达成协议的,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盖章,并报所在地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。
(二)双方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,申请当地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处理。
1、提交申请书。申请书应当有(1)当事人的姓名、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、职务:具体根据实际情况,如果涉及到单位的,应当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,如果不涉及到单位的,则无需写法定代表人及职务,应当是天然人的基本信息。(2)争议的现状,包括争议面积、林木蓄积,争议地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位置、四至和附图。(3)争议的事由,包括发生争议的时刻、缘故。(四)当事人协商的意见。
2、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法受理,告知各方当事人依法提交证据。
3、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组织调解。达成调解意见的,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,调解员署名,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,并报同级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
4、未达成调解协议的,争议处理结构制作处理意见书,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。
5、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,送达各方当事人。
第四、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程序。
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。《森林法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,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,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。《行政复议法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,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:(四)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、矿藏、水流、森林、山岭、草原、荒地、滩涂、海域等天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。